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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罪既遂的特征与认定方法

来源:智涉情感网

保险诈骗罪的主要判断标准是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则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行为包括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及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疾病等。单位犯罪的处罚包括罚金和主管人员的刑罚,而提供虚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和财产评估人也会被视为共犯。

法律分析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及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等行为。数额较大的保险诈骗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罚金或财产没收等处罚。同时,提供虚明文件等行为也将被视为共犯。对于单位犯罪行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保险行业需要加强对保险诈骗的监管和打击,以保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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